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
2020/7/14 15:25:27

 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
 
各相关单位:
    为深刻吸取“6.13”浙江温岭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教
训,不断强化危险品作业各环节中的安全管理,优化动态管控措
施,提高技防水平,实现源头控制,严格执行上海市有关危险品
的安全管理规定,现通知要求如下:
一、为严格执行上海市关于“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作业
安全管理”的规定以及上海市有关桥梁、隧道危险品运输管理规
定,全港统一易燃易爆、剧毒等危险品(详见附件)道路运输和
装卸作业的限制时段,并通过设置生产管理系统(TOPS5.0系统、
BTOPS5.0系统、集装箱堆场CY管理系统)实现以下限制措施:
(1)限制时间:每年 6 月 15 日 00:00 时至 10 月 15 日 24:00
时。
(2)限制范围:盛东公司、冠东公司、尚东公司、振东公
司、浦东公司、沪东公司、明东公司、宜东公司、张华浜公司、
港城公司。
(3)每日 08:0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易燃易爆、剧毒等危
险品装卸作业。
(4)每日 10:0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易燃易爆、剧毒等危
险品道路运输,包括互拖等水平运输。
(5)每日 07:3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易燃易爆、剧毒等危
险品进道口;09:0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易燃易爆、剧毒等危
险品出道口。
(6)每日 07:0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油罐车(柴、汽油)、
LNG罐车等罐式运输车辆进道口;08:00 时至 16:00 时,禁止流
动加油作业、LNG罐车卸气作业等。
(7)盛东公司、冠东公司、尚东公司全年禁止第 1.1 类、
1.2 类,非集装箱运输的第 1.3 类、1.4 类、1.5 类、1.6 类,第
2.1 类、2.2 类中的压缩气体、助燃气体以及液化气体槽车及可
移动罐柜,第 3 类中I类包装的易燃液体槽车,以及第 5.2 类危
险品进、出道口。
(8)生产管理系统确认运输车辆已装载危险品 30 分钟以上
但仍未出场的,设置由生产管理系统向本单位生产管理人员自动
推送警示信息,各单位接到系统警示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督促装载
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出道口。
(9)以上限制措施由海勃公司在生产管理系统中统一设定。
 
二、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品作业过程中对VOC(挥发性有机化
合物)的监测和预防,保障相关作业人员安全,各相关单位要根
据生产实际,合理配置和使用VOC监测设备。
1、制定VOC嗅探监测作业的相关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,并开
展培训和指导。
2、结合危险货物的验残工作,落实对危险货物VOC的嗅探监
测,确保危险货物进、出港区前无泄漏,防止因挥发性有机化合
物泄漏或自然挥发造成的危害及事故发生。
附件: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名录
 
 
 
上港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
办公室
2020年7月9日

 

 

附件: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名录

     附件:20200714/2020071403072774ca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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